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驻马店市食品行业商会”,是驻马店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由我市食品行业各生产企业、食品企业的供应商、经销商及行业办事机构和个体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为会员企业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确保食品安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培育驻马店食品品牌,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促进驻马店食品市场经济繁荣。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驻马店市工商联合会《总商会》本商会接受驻马店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业务指导和驻马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活动地域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县、区乡镇》。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址:驻马店市贸易广场,电话:0396—381652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
(二)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会员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产品、市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总结和交流企业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评优颁奖,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
(三)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四)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内产品质量、价格、标准、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利益。
(五)采取各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培训,职称评定、资金融通,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商务考察和国内外同行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突出宣传行业产品和整体形象,为会员生产经营加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
(七)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项目订单、市场行情、技术资料、信息咨询和设备维修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咨询等服务。
(九)协调会员间、会员与非会员间、会员与消费者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十)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十一)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十四)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十五)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设立光彩基金,兴办公益事业,对会员进行扶贫济困,对社会开展救灾等捐助活动。
(十六)开展行业商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办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外商或国内企业在驻马店投资置业、商务考察方面提供帮助,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活动,增强商会经济实力。
(十七)关心会员生活、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会员参加社会保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驻马店市(县、 区)内的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行业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市食品行业商会,成为个人会员。申请人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凡经驻马店市工商局及县、区分局注册登记的从事食品行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市食品行业商会,填写单位会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国外外资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以及与本会工作有关的人员也可接纳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商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福利。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自愿申请入会或退会。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恪守职业道德,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商会声誉,支持商会的公益事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提交本会,经核准后取消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凡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市食品行业商会的权力机构是市食品行业商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市食品行业商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市食品行业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市食品行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市食品行业商会理事,聘请市食品行业商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讨论并决定市食品行业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中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即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会务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本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驻马店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由驻马店市工商业联合会提名产生,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商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指导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由财政拨款;
(二)按规定收取会员费;
(三)有关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四)单位和个人的捐助、赞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驻马店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驻马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驻马店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驻马店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驻马店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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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工商业联合会(驻马店市总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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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工商业联合会(驻马店市总商会)是市委领导下的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发〔2001〕24号),确定其机构改革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工作,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不断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经常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党委、政府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等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三)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推荐安排工作。 (四)努力做好新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决走爱国、敬业、守法的发展道路。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并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推进优质产品计划,促进工商业市场开发研究,为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支持。 (六)积极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全力推进光彩事业活动及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七)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等重大经贸活动,组织会员出国、出境参观考察,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努力抓好会员发展、教育、培训工作,抓好同业公会、行业商会(协会)的发展和引导工作。 (九)增进与海内外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 |